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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院會今(4)日通過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」修正草案,明定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應比照地方民意代表的標準編列預算,支應村里長每人應保保額500萬元以上的傷害險。
內政部指出,依現行規定,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得編列每人最高1萬5,000元的大同外約按摩預算,以補助村里長的保險費。但「得(可以)」畢竟不是「應(必須)」,這次修法明定為「應」,且保額必須500萬元以上。
今年是選新店區按摩舉年,許多政治人物都希望拉攏村里長,以影萬華區 外出按摩響當地選民的投票意向。內政部表示,這項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,希望可以從今年12月25日下一屆村里長任期開始適用。
內政部舉例,105年10月,台東縣海端鄉余元龍村長於勘災時不幸罹難,當時引發社會各界對村里長執行職務人身安全的重視。經實際調查發現,並非所有的公所都編列村里長保險補助費,且部分村里長也沒有投保足額的傷害保險,導致執行職務的安全保障被打折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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